中华民国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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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言论自由的宪法上根据是《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党外政论杂志《自由时代》周刊创办人郑南榕因宣扬台湾独立运动(刊登“台湾共和国新宪法草案”)而接到涉嫌叛乱的法院传票,他为了凸显“争取百分之百的言论自由”而于1989年4月7日拒捕自焚。
1991年,独立台湾会案促使一〇〇行动联盟推动废除刑法一百条。1992年,立法院修订该条后,思想、学术与言论之自由获得具体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对言论自由所作出的解释当中,认为国家应保障言论自由的理由不外为“反映公意强化民主,启迪新知,促进文化、道德、经济等各方面之发展”(释字第364号)、“保障意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资讯及自我实现之机会”(释字第414号)及“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释字第509号)。
其中释字509号解释虽认中华民国刑法的诽谤罪并未违宪,不过大法官指出:就算诽谤罪的被告无法证明己言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资料,认被告有相当理由相信他的言论是真实的,就不能以诽谤罪处罚;这个见解相当程度减轻发表言论者必须证明所言为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