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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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基本法(希伯来语:חוקי היסוד,罗马化:χuke ha-yesod)是指以色列颁布的十四份宪制性法律文件,并且该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数份必须经以色列议会绝多数意见下才能更改。不少基本法是基于以色列独立宣言。基本法规定国家部门的组成和主要职能,以及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基本法同时亦保护人权,虽然不少个人权力早已被以色列最高法院通过普通法而得到保障。[1]基本法中,《人类尊严与自由》拥有最高地位,最高法院有权根据此法废除所有与之有冲突的法律,纵然是国家紧急状态下亦不能逾越。[2][3]
以色列基本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未来整合为一部以色列宪法。[1]以色列宪法的制定过程从1950年代开始就停滞,故今所有基本法,在未来产生一部正式成文宪法之前,都被视为实际上的宪法。[2]除了以色列,世界上亦有些国家没有成文宪法,例如英国、加拿大、新西兰、圣马力诺、瑞典和沙特阿拉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