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施行法令相关法律》(日语: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関スル法律〔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是1896年(明治二十九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国国会公布第六十三号法律,简称《六三法》。该法律特别赋予台湾总督律令制定权,在其管辖区域内得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律令),而且临时紧急命令可不经中央主管机关呈请天皇裁决而立即发布。
Quick Facts 台湾施行法令相关法律, 正式名称 ...
台湾施行法令相关法律 |
---|
日本法律 |
正式名称 | 台湾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关スル法律 |
---|
通称、简称 | 六三法 |
---|
编号 | 明治二十九年法律第63号 |
---|
种类 | 宪法 |
---|
效力 | 实效性丧失 |
---|
公布 | 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3月31日 |
---|
所管 | 日治台湾 |
---|
相关 | 三一法 |
---|
Close
《六三法》原定期限是三年,延期至1906年才经修订为《三一法》,但台湾总督仍保有“律令制定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