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
針對臺灣海峽兩岸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当天在通过后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确保台湾如和平统一后的自治地位,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须依法以必要行为维持国家统一。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唯一一部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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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 | 反分裂国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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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5年3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05年3月14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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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反分裂国家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反分裂国家法》 | |
现状: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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