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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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由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确立。察举制不同于以先秦的世袭和后来隋唐的科举制,主要特征为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及选取人才,推荐予上级或者中央,被试用及考核后,再任命为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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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的察举科目称为常科或岁举,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要求贡举的为特科、制科或诏举,如贤良、文学、明经、有道等科。察举的对象,既有平民,也有现任的吏员。孝廉科是汉代最主要官员来源之一。
从察举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注重声名取士。它的另一个特点是以荐举为主,考试为辅。[1]
察举制是在中国古代产生的第一个系统的选官制度,它对当时社会以及后来的选官制度产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隋唐时期,察举演变成了影响中国一千多年的科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