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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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Substitute Military Service)是台湾兵役制度的一种,为《兵役法》中所规定的四种“兵役”之一。但与其他兵役不同的是,替代役服役期间是于政府或公共机关中服务,并以内政部役政司为主管机关。现役役男不具备现役军人身份(无军人身份证)、不受军法审判、不属国防部管辖(属于内政部管辖);但仍可享有部分军人福利,例如军警票、国军英雄馆住宿优惠等。而其退役后身份为替代役备役,须接受主管机关召集服勤,首次召集于2013年7月12日在台中市实施[1]。
替代役的构想源自于早实行于欧洲国家的社会役,立法院于2000年1月完成《替代役实施条例》立法及《兵役法》修正,内政部于同年8月3日正式征集第001梯次替代役男。在此之前,国防部曾与内政部协调,拟定修宪为:“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在国防军事无妨碍时,得以其他方式服役”[2],但最终改为将替代役制度纳入《兵役法》实施。
2018年起,配合常备兵役军事训练全面实施,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全面转服1年替代役[3];产业训储替代役停止办理。
预计自2024年起,配合2005年1月1日起出生之役男恢服1年常备兵役现役,替代役制度也将做出相关调整,甚至有可能全面取消替代役制度[来源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