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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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系或苏维埃法系,是指在现行或曾实行共产主义之国家所普遍使用之法律体系。乃基于欧陆法系,并主要依马列主义思想修改和补充。社会主义法系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争议。[1]如果确实构成,那么在冷战结束之前,社会主义法系应当放置于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中。不同于欧陆法系根据传统界定私有财产的概念,以及收购、转让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社会主义法系规定大部分财产由国家或农业合作社所拥有,且国有企业适用特殊的法庭和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否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分类也存在争议,[2]因为尽管共产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做法意味着大多数种类的财产无法被个人拥有,苏联还是有民法和解释民法的法院以及对民法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因此,法律程序和法律推理都在大致类似于法国或德国的民法体系)。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都保留了罗马-日耳曼民法体系的正规标准,因此,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理论学家通常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罗马-日耳曼民法体系的特例。但法律理论学家尚不知道英美法系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法系过程中的情况,因为这两个体系的基本原则并不匹配(英美法系假定法院是有影响力的制定规则之角色,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院并不独立,且主要英语系国家皆未成为社会主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