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议,又称行政院院会,是中华民国行政院的决策机关和国家内阁,为《中华民国宪法》第58条所规定设立[1],由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政务委员、各部会首长组成,以行政院院长为主席。1948年6月3日,《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发布施行。行政院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行政院副院长代理主席。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副院长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行政院会议以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
行政院会议议决以下事项:
- 依法须提出行政院会议议决事项,如紧急命令之发布。
- 依法须提出立法院之事项,如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
- 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
- 其他重要事项。
行政院会议原则上每周四举行,必要时行政院院长得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