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方
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西藏设置的一级行政区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西藏地方(藏语:བོད་ལྗོངས,威利转写:bod ljongs,名称见“十七条协议”)是中华民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曾设置的省级行政区之一。中国国民党国民革命军北伐后,国民政府在名义上统一中国,蒙古地方与西藏地方同为中华民国同以“地方”为名的特别行政区划单位,该行政区为直属中央的中国一级行政区,与省同级。此期间西藏保持事实上的独立。此外,其主张范围内的部分地区还与英属印度阿萨姆省存在争端。
Quick Facts 西藏地方 བོད་ལྗོངས, 首府 ...
西藏地方 བོད་ལྗོང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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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 | |||||||||||||||
1928年-1965年[注 1] | |||||||||||||||
西藏地方在中华民国法理主张中的位置 | |||||||||||||||
首府 | 拉萨 | ||||||||||||||
历史 | |||||||||||||||
• 成立 | 1928年 | ||||||||||||||
• 中共实际控制西藏 | 1951年 | ||||||||||||||
• 西藏自治区成立 | 1965年[注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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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属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 印度阿鲁纳恰尔邦、拉达克(中印边界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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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2月中旬,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回到拉萨,重掌西藏噶厦政府,清朝军队和官员被驱逐出境。1930年代与南京国民政府解决康藏边界纠纷后,西藏甘丹颇章政权的统治范围包括前者区划中的西藏地方和西康省昌都地区。行政院也设置蒙藏委员会作为直接对口部会。西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管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续沿用此行政区划,直至1959年藏区骚乱后被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