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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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为中华民国中央法规之一,原由行政院交通部发布;在2006年《通讯传播基本法》与《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分别于2004年1月7日及2004年11月9日通过立法并公布施行后,2006年2月22日起,由正式成立的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下简称“通传会”)[1]承接原交通部电信总局掌理事项,《电信法》中部分事务之主管机关改隶为通传会[2],赓续因应台湾电信产业市场结构与技术发展之动态而调修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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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Telecommunications Universal Service Regulations, 施行日期 ...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Telecommunications Universal Service Regulatio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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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2001年6月17日 |
修正次数 | 10 |
最新修正 | 2020年7月10日 |
法规类别 | |
母法 | 电信法 |
类 | 行政 |
部 |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
目 | 通讯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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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改由通传会主管。该办法最主要目的为规范中华民国的电信业者,不得以成本亏损为由,对偏远地区及特定用户收取高额费用,以弥补其建设成本之支出。至于业者因此所衍生之亏损,可经由行政程序向电信主管机关报备提出有公信力之损失换算金额,并统由中央机关核发给予电信业者。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性质为行政立法,也是中华民国《电信法》的子法。除此,该办法也是因应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竞争监管之六项原则主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