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委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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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委任制度是香港政治制度的一部份,是指香港特區政府的高級官員,包括司長、各決策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副局長及其政治助理的政治委任制度。[1]其中司長及局長,如同其他主要官員(包括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審計署署長及廉政專員)須由行政長官提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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