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总称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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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外使用的名义之一,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外缔结条约时采用的用于表述缔约主体的法律术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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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国令第756号)规定,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