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元朗襲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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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旨在進一步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恐怖攻擊的定義:任何人故意在公用場所或基礎設施使用爆炸性或其他致死武器,致人死亡或重傷,或造成場所、設施或系統巨大毀損,帶來或可能帶來重大經濟損失。一國的軍事部隊正式指揮、控制和負責下向它們提供支援的人員。 武器的定義:化學、生物、放射性或核子武器,任何軍械及相關的材料。元朗襲擊事件明顯不符合,「恐襲」「恐怖分子」用詞有違中立。--O-ring(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07:36 (UTC)[回复]
- (-)反对恐怖活動一說,未達「濫殺」的程度。個人以為「無差別攻擊」足矣。--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9年7月22日 (一) 08:00 (UTC)[回复]
- (+)贊成恐怖襲擊一說,所有恐怖主義爆炸事件都是恐怖襲擊,但不是所有恐怖襲擊都是恐怖主義爆炸事件,因此不能以《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的定義來否定元朗襲擊事件是一場恐怖襲擊,相反元朗襲擊事件符合《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釋義中對恐怖主義行為描述的元素。--61.10.154.100(61.10.154.100) 2019年7月22日 (一) 08:40 (UTC)[回复]
-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就是進一步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2001年9月28日第1373號決議中關於防止恐怖主義行為的措施的決定,不能以《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的定義來定義,就沒《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事了。--O-ring(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09:33 (UTC)[回复]
- (!)意見 有可靠來源報導有人指該事件為恐襲,如[1][2] SCP-2000(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08:51 (UTC)[回复]
- (!)意見,我看到是個別政見人士的主觀說法,客觀報導沒有用這個詞彙,所以才認為有不中立的意見。--O-ring(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09:27 (UTC)[回复]
- (~)補充,如果是個別人士的意見,建議放在「各界意見」,但不適合作整個條目的主導方向。--O-ring(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0:01 (UTC)[回复]
- (:)回應 不見得「恐襲」這稱呼是這條目的主導方向,而且「稱呼」這部分應反映社會上不同的人對此的主觀說法。 SCP-2000(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0:36 (UTC)[回复]
- (:)回應,爭議的起因是有用戶反覆將條目移動至「元朗恐襲事件」,參見维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9/07/22。我修改過在文中特意強調「恐怖襲擊」「恐怖分子」的字眼,但首段的「元朗恐襲」稱呼也留了下來,沒有刪去,就是想知道各位有沒有意見。--O-ring(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1:45 (UTC)[回复]
- (:)回應 不見得「恐襲」這稱呼是這條目的主導方向,而且「稱呼」這部分應反映社會上不同的人對此的主觀說法。 SCP-2000(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0:36 (UTC)[回复]
- (~)補充,如果是個別人士的意見,建議放在「各界意見」,但不適合作整個條目的主導方向。--O-ring(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0:01 (UTC)[回复]
- (!)意見,我看到是個別政見人士的主觀說法,客觀報導沒有用這個詞彙,所以才認為有不中立的意見。--O-ring(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09:27 (UTC)[回复]
- 不認同不能在首段留「元朗恐襲」之名,但可以更改一些字眼,以表明「元朗恐襲」非常用名稱,例如「一作」、「部份人稱之為」等。산모사 DC17FLC GAC 2019年7月22日 (一) 10:53 (UTC)[回复]
- 明显非恐怖分子袭击,可以说是恐怖的殴打事件,同意Sanmosa君说的一说类似描述。--Cohaf(talk) 2019年7月22日 (一) 11:02 (UTC)[回复]
- (!)意見:按照美國法令22 U.S.C. 2656f對「恐怖主義」的定義,白衫軍行動屬「有預謀」(premeditated),為攻擊「反送中」政治力量而使用暴力(politically motivated violence),於西鐵列車作無差別襲擊,攻擊對象包括老幼、孕婦(against noncombatant targets),行動由鄉事派黑勢力作出(by subnational groups)。合乎定義。—Wright.One 2019年7月22日 (一) 18:36 (UTC)[回复]
- 22 U.S.C. § 2656f 的標題是「FOREIGN RELATIONS AND INTERCOURSE」「DEPARTMENT OF STATE」「Annual country reports on terrorism」,這個法令應該是要求評估對美國有威脅的外國恐怖組織。美國國務院得到的結論應該是,這個:Foreign Terrorist Organizations。--O-ring(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9:15 (UTC)[回复]
- 应该采用事件所属地区法律的定义,就是香港基本法以及中国法律的定义,不认同使用美国法律。类似Freedom of Panorama。--Cohaf(talk) 2019年7月23日 (二) 04:00 (UTC)[回复]
- 22 U.S.C. § 2656f 的標題是「FOREIGN RELATIONS AND INTERCOURSE」「DEPARTMENT OF STATE」「Annual country reports on terrorism」,這個法令應該是要求評估對美國有威脅的外國恐怖組織。美國國務院得到的結論應該是,這個:Foreign Terrorist Organizations。--O-ring(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9:15 (UTC)[回复]
- (!)意見:非恐怖主義,乃国家恐怖主義。 ——CommInt'l(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9:19 (UTC)[回复]
- (:)回應,只要內文有解釋,我就沒有意見。之前會有爭議,是因為條目移動到一個可能有違中立、有誤導的名稱。--O-ring(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9:28 (UTC)[回复]
- (+)贊成恐怖襲擊一說。維基百科的撰寫,應為對文獻的記述,而非自我創作。目前主流輿論中,從不斷出現的社論,到記者招待會中的討論,元朗事件普遍被認為是恐襲。理應將此條目移動至元朗721恐襲Angelalive(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9:38 (UTC)[回复]
- (+)贊成定性為「恐怖襲擊」
- 根據美國的恐怖主義報告,當中定義恐怖襲擊為「地方組織或秘密特工針對非戰爭目標,而作出的有預謀、出於政治動機的暴力行為」(premeditated, politically motivated violence perpetrated against noncombatant targets by subnational groups or clandestine agents)。
- 恐怖主義的定義(英语:Definition of terrorism)總結恐怖襲擊的四個主要準則:
- 針對政治、宗教、意識等目的而意圖使用或作出暴力行為
- 並非由政府人士或團體作出的行為 (non-state actors)
- 行動目的不僅是直接的目標受害者,還針對更廣泛的目標
- 行動非法且不合乎道德或錯誤
- 昨晚的事件一群穿著白色衣服的人士,針對著穿著黑色衣服的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示威者,以及其他站內的非白衣人仕,此符合準則一。
- 香港政府今日見記者,連同警方都表明會將兇徒繩之以法,又表示政府勾結黑勢力的指控是錯誤,此符合準則二。
- 元朗站內的白衣人士,不分青紅皂白,無差別的攻擊人士,甚至連記者和市民都遭到襲擊,此符合準則三。
- 港府和警方表明元朗站的暴力行為是肆無忌憚、無法無天,而且無差別的襲擊行為乃道德上絕不容忍,各方亦作出譴責,此符合準則四。
元朗襲擊事件曾於登上维基百科首页的“新闻动态”栏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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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的編輯歴史和討論已經被多個媒體組織報導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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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襲」「恐怖分子」有爭議
@CommInt'l、Wright.one:(!)意見,抱歉我是剛剛才知道為什麼要提到22 U.S.C. 2656f。我建議條目中應有一段落,解釋有誰人、幾時、說過什麼、用哪些資料,將這起事件定為恐襲。否則不清不楚的,對關心事態,但沒有留意FB、即時新聞,可靠消息可能慢一天的海外華人,無法理解來由。--O-ring(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06:04 (UTC)[回复]
- (+)贊成恐襲一說,因為本次事件,事實存在有針對平民的大規模傷害、襲擊公共交通工具等存在於已知恐襲中的行動,造成當地社會恐慌情緒瀰漫,不應當由於官方不給予支持該定義的聲明,而不恰當地基於官方所代表的所謂中立性,向社群以致維基讀者傳達的資訊,編輯應當予以審慎檢視與處理。——約克客(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11:03 (UTC)[回复]
- WP:不合理的比重。條目中並沒有否決有學者提出「恐襲」之說,但仍是一地一派之言。如果認為香港主流媒體不具有中立性,不如綜合外媒報導,NYTIMES「mob attack」、BBC「armed mob violence」,並沒有任何外媒使用「terrorist attack」的字眼。我的想法是沒有足夠多方可靠來源、靠第一手資料,誇大某些用詞,結果可能是事得其反,令人覺得內容有偏離事實。我覺得現階段不適合用「恐襲」主導整個條目,如果你有興趣,也可以參考英語維基的有關討論。--O-ring(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12:49 (UTC)[回复]
- (~)補充一點無關條目的個人想法:「恐怖(分子的)襲擊」是「恐怖的襲擊」;「恐怖的襲擊」不一定是「恐怖(份子的)襲擊」,可能是「普通襲擊」。如果這起「恐怖的襲擊」定為「恐怖(分子的)襲擊」,沒有證據;定為「襲擊」或「普通襲擊」,證據確鑿。--O-ring(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13:38 (UTC)[回复]
- WP:不合理的比重。條目中並沒有否決有學者提出「恐襲」之說,但仍是一地一派之言。如果認為香港主流媒體不具有中立性,不如綜合外媒報導,NYTIMES「mob attack」、BBC「armed mob violence」,並沒有任何外媒使用「terrorist attack」的字眼。我的想法是沒有足夠多方可靠來源、靠第一手資料,誇大某些用詞,結果可能是事得其反,令人覺得內容有偏離事實。我覺得現階段不適合用「恐襲」主導整個條目,如果你有興趣,也可以參考英語維基的有關討論。--O-ring(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12:49 (UTC)[回复]
- (+)贊成可使用恐怖襲擊,並非只是少數人的觀點,而是被本地媒體、記者及學者所引用 [3] [4] [5] [6] [7] [8] [9] [10] [11];而在廣州發生的5·6廣州火車站暴力襲擊事件,雖然只是造成6名途人受傷,但已被市政府稱為恐襲,稱涉案者是「暴恐分子」[12],連條目也標為恐怖襲擊;元朗襲擊是襲擊者有組織有預謀持械並選擇在人流頻繁的鐵路系統發動,又是針對平民無差別地襲擊,連火車上的乘客都被打到血流如注,襲擊造成數十人受傷,記者亦在特首記者會上,直指「在文明社會裏,昨晚在元朗發生的事可以被定性為恐襲。」[13] [14] --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15:00 (UTC)[回复]
- 基於廣泛報道及稱呼,(+)贊成在文中描述民間稱呼為恐襲,但暫時(-)反对以此為條目名稱或以此主導條目。--Alvin Lee 酒逢知己千杯少
話不投機半句多2019年7月23日 (二) 15:27 (UTC)[回复] - 同樣(+)贊成在文中描述民間稱呼為恐襲,亦不反對改變條目名稱。--No1lovesu(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16:22 (UTC)[回复]
- (-)反对:請各位不要原創研究,而是以媒體(尤其是公信力高的媒體)為依據。--【和平至上】💬📝 2019年7月25日 (四) 05:40 (UTC)[回复]
- (:)回應:有可靠來源指該事件為恐襲,如 [15][16][17]--SCP-2000(留言) 2019年7月25日 (四) 07:35 (UTC)[回复]
- 蘋果日報偏向性極强,并非可信媒體。--182.239.88.175(留言) 2022年5月5日 (四) 03:26 (UTC)[回复]
- (:)回應:有可靠來源指該事件為恐襲,如 [15][16][17]--SCP-2000(留言) 2019年7月25日 (四) 07:35 (UTC)[回复]
- 已有多方媒體以恐襲報導就不屬原創研究;說公信力高,是不是只有人民日報、環球時報才符合(尤其是公信力高的媒體),由用戶自行定義某媒體的公信力程度本身也涉及原創研究。--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6日 (五) 03:16 (UTC)[回复]
- ( ✓ )同意:文中描述民間稱呼為恐襲,但(-)反对改變條目名稱和以此主導條目。。--SCP-2000(留言) 2019年7月25日 (四) 07:26 (UTC)[回复]
- 討論頁不是個人網誌或論壇。--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6日 (五) 02:23 (UTC)[回复]
- (-)反对“恐怖袭击”这个词用时需要谨慎。另外,尽量避免原创研究,尤其是这种利益冲突非常激烈的情况下。Mariogoods(留言) 2019年7月26日 (五) 02:38 (UTC)[回复]
- 都市日報的標題是元朗恐襲 苦主現身 誓必法律追究,利益衝突屬於指控,如要質疑刊載的傳媒機構與涉事方有明顯的利益衝突須提供理據。--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6日 (五) 02:59 (UTC)[回复]
- 正文中是寫“市民……形容事件猶如「恐怖襲擊」”,並非媒體認為其是恐襲,而且正文其他部分用的也是元朗暴力事件、元朗西鐵站襲擊乘客案等用字。--【和平至上】💬📝 2019年7月26日 (五) 09:36 (UTC)[回复]
- 媒體的標題當然要切合其相關報導,除非君喜歡被媒體扭曲的報導;現在的實情是有多個主流媒體在不同報導中引用,正如上面已經列出。--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6日 (五) 11:41 (UTC)[回复]
- 加入多個主流媒體都指其是恐襲,那麼怎麼會有人寫社論指這是恐襲呢?除了都市日報的這一個(其他都市日報的新聞都沒用恐襲),還有蘋果日報有使用,還剩下甚麼媒體以元朗恐襲為名?當然社論除外。難道京都動畫縱火案條目裡也要加上恐襲?--【和平至上】💬📝 2019年7月26日 (五) 13:37 (UTC)[回复]
- 香港經濟日報「周日的元朗疑似黑社會無差別襲擊市民,在國際上無異於恐怖襲擊」,而上列的都市日報是香港主要的免費報紙,蘋果日報在香港也屬主流的紙媒及網媒;
- 加入多個主流媒體都指其是恐襲,那麼怎麼會有人寫社論指這是恐襲呢?除了都市日報的這一個(其他都市日報的新聞都沒用恐襲),還有蘋果日報有使用,還剩下甚麼媒體以元朗恐襲為名?當然社論除外。難道京都動畫縱火案條目裡也要加上恐襲?--【和平至上】💬📝 2019年7月26日 (五) 13:37 (UTC)[回复]
- 媒體的標題當然要切合其相關報導,除非君喜歡被媒體扭曲的報導;現在的實情是有多個主流媒體在不同報導中引用,正如上面已經列出。--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6日 (五) 11:41 (UTC)[回复]
- 正文中是寫“市民……形容事件猶如「恐怖襲擊」”,並非媒體認為其是恐襲,而且正文其他部分用的也是元朗暴力事件、元朗西鐵站襲擊乘客案等用字。--【和平至上】💬📝 2019年7月26日 (五) 09:36 (UTC)[回复]
- 都市日報的標題是元朗恐襲 苦主現身 誓必法律追究,利益衝突屬於指控,如要質疑刊載的傳媒機構與涉事方有明顯的利益衝突須提供理據。--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6日 (五) 02:59 (UTC)[回复]
- 馬來西亞主要中文報紙中國報,都以香港元朗恐襲為標題「香港元朗恐袭 ICAC查警黑勾结」 ,以及上方已列出的多個外連亦可見恐襲獲多方可靠來源所引用;
- 對於君若:「難道京都動畫縱火案條目裡也要加上恐襲?」,認真說,君若然找到如元朗事件屬於恐襲一樣多的可靠來源,君確實可在縱火案條目加入是恐襲的提述。--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6日 (五) 18:15 (UTC)[回复]
- 經濟日報的文章是「博客」分類,並不可靠,而且他的標題的恐襲有加上引號,明顯並非將其定性作恐襲。至於馬來西亞中國報,文章下方寫著文:香港蘋果新聞網,我懷疑是照抄蘋果日報。結果說來說去也只有蘋果日報一家,那麼就不應放在首段,而是在正文中提及。--【和平至上】💬📝 2019年7月27日 (六) 03:05 (UTC)[回复]
- 經濟日報註明是該報記者及經濟日報,君又迴避是香港主流報紙的蘋果日報,君對媒體的描述已落入原創研究;明報報導醫學界的標示《元朗恐襲 政府塞責》,顯示定為恐襲在香港不同界別的普遍性,絕非片面的觀點。如要排除來源,香港警方直接捲入事件,如香港01和星島日報報導香港警方在事件有縱容甚至協調的情況[18] [19],警方及以至政府發放的資料都有利益衝突而不可使用。--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7日 (六) 05:50 (UTC)[回复]
- 其一,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名譽教授王永平於am730的專欄中表示元朗事件屬於恐襲[20]。符合出版人為受到肯定的專家,從事與條目主題相關領域(政治)的工作,並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am730)中發表過文章。這可見他那篇專欄文章屬於可靠来源。其二,國際關係學者、《信報財經新聞》主筆(國際)沈旭暉於facebook中發文表示元朗事件屬於恐襲[21]。符合出版人為受到肯定的專家,從事與條目主題相關領域(國際關係、政治)的工作,並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信報及多個報章專欄)中發表過文章。這可見他那篇文章屬於可靠来源。其三,香港獨立媒體、熱血時報、大紀元時報及信報亦稱元朗事件為恐襲[22][23][24][25]。--SCP-2000(留言) 2019年7月27日 (六) 08:05 (UTC)[回复]
- AM730報導 [26] - 「根據香港法例第575章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只要「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有「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意圖,已屬於恐怖主義行為。」;林鄭月娥在7月22日記者會的描述是「令人意會元朗恐襲是「有人引發衝突」,「導致有人受傷」,官員亦形容是「打鬥事件」,是兩幫敵對人士打鬥,『無視了當中有組織、有預謀和無差別傷人等元素』。」;特區政府雖然迴避事件有恐怖襲擊的成分(警方被指縱容襲擊),但香港主流媒體報導襲擊事件時及探討襲擊的本質屬於恐怖襲擊,包括政治立場較中立的報紙,反映多方可靠來源都有使用恐怖襲擊,絕不是極少數觀點,刻意迴避提述恐怖襲擊的可靠來源才是不中立的行徑。--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7日 (六) 17:17 (UTC)[回复]
- 經濟日報的文章是「博客」分類,並不可靠,而且他的標題的恐襲有加上引號,明顯並非將其定性作恐襲。至於馬來西亞中國報,文章下方寫著文:香港蘋果新聞網,我懷疑是照抄蘋果日報。結果說來說去也只有蘋果日報一家,那麼就不應放在首段,而是在正文中提及。--【和平至上】💬📝 2019年7月27日 (六) 03:05 (UTC)[回复]
- 這是專欄,不是報導。--【和平至上】💬📝 2019年7月28日 (日) 11:18 (UTC)[回复]
- 請君莫迴避以上種種報導甚或君所稱的專欄。香港電台在節目開宗明義「7月21日港島民陣遊行的同時,位於大西北的元朗卻發生駭人聽聞的無差別途人恐襲。」--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8日 (日) 18:56 (UTC)[回复]
- 請問港台有直接稱呼這事件是「元朗恐襲」嗎?如果沒有,那就不應作為別稱,寫在第一段。而且我所見,港台用元朗黑夜、元朗暴力事件的頻率比恐襲多上不知多少倍,在文首並列是否恰當?--【和平至上】💬📝 2019年7月30日 (二) 15:02 (UTC)[回复]
- 我對表述作了些修改,我認為可以接受,不知閣下如何?-【和平至上】💬📝 2019年7月30日 (二) 15:06 (UTC)[回复]
- 請閣下正面回應Uranus1781和我在27日發表的留言。另外從明報報導醫學界的集會《元朗恐襲 政府塞責》,以及多個為可靠來源的專欄,顯示定為恐襲在香港不同界別的普遍性,絕非部分媒體認為事件屬於恐襲。--SCP-2000(留言) 2019年7月30日 (二) 15:29 (UTC)[回复]
- 反复強調某某傳媒怎樣稱呼這起事件,認為只是媒體在使用,不但忽略了多方媒體都以恐襲報導,也完全忽略了傳媒的報導須基於其採訪及收集的資料,即是忽略傳媒在報導時是通過採訪學者、時事評論員或民眾等等而取得的資料,在報導可見有民眾稱為恐襲,而上文媒體報導學者及時事評論員對事件性質的分析時亦註有其名,反映媒體提述恐襲是基於採訪民眾的事實基礎,並非媒體為報導而安插的名詞。至上君如認為「元朗黑夜」也是對這起事件的普遍稱呼,君可自行引用多方來源的前提下在條目加以論述。--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30日 (二) 18:58 (UTC)[回复]
- 請君莫迴避以上種種報導甚或君所稱的專欄。香港電台在節目開宗明義「7月21日港島民陣遊行的同時,位於大西北的元朗卻發生駭人聽聞的無差別途人恐襲。」--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8日 (日) 18:56 (UTC)[回复]
- 以恐襲報導?明報只是直接引用參與集會人士高呼「元朗恐襲 政府塞責」,絕非以恐襲報導,請搞清楚區分。民眾稱為恐襲≠要在首段提及,這是pov的問題。親建制的人、政府、部分媒體也將2019年7月28日港島區衝突稱為「中西區暴亂」(見各左派媒體),那麼你認為這個名稱可以加到那條目嗎?請不要因為政治立場不同而雙重標準。--【和平至上】💬📝 2019年7月31日 (三) 09:46 (UTC)[回复]
- 反映媒體對事物的報導不應受君的政治立場問題影響,請勿做標題黨忽略新聞報導的內容,也請君不要扯題。--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31日 (三) 11:16 (UTC)[回复]
- 所以你認為「中西區暴亂」也可以寫在那個條目的第一段?假如是的話,那我也無所謂,這裡寫恐襲也無所謂。P.S.你知道標題黨是甚麼意思嗎?--【和平至上】💬📝 2019年7月31日 (三) 16:27 (UTC)[回复]
- 反映媒體對事物的報導不應受君的政治立場問題影響,請勿做標題黨忽略新聞報導的內容,也請君不要扯題。--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31日 (三) 11:16 (UTC)[回复]
- (+)支持,維基百科是三手文獻,如果一個字眼被廣泛使用就跟著記載;我們對字眼的分析反而影響客觀事實,如在民間廣泛使用,我們個人看法根本沒有拿出來討論的空間。--摩卡·賀昇 2019年7月31日 (三) 14:43 (UTC)[回复]
- 相關名稱已於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9/07/22由管理員保留及關閉作結 [27],已屬於社群共識。 --Uranus1781(留言) 2019年8月22日 (四) 11:39 (UTC)[回复]
建議改名:“2019年7月元朗襲擊事件”→“2019年7月21日元朗白衣人毆打市民事件”
-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2019年7月元朗襲擊事件” → “2019年7月元朗白衣人毆打市民事件”:較清楚,希來可能在元朗再有襲擊事件,用2019年7月元朗襲擊事件命名不太合適。--KMB-ATENU139(Talk) 2019年7月22日 (一) 10:39 (UTC)[回复]
- (-)反对:未來也可能有白衣人毆打市民事件。我建議「2019年7月21日元朗襲擊事件」。산모사 DC17FLC GAC 2019年7月22日 (一) 10:49 (UTC)[回复]
- (&)建議:改為2019年7月21日元朗襲擊事件 SCP-2000(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0:53 (UTC)[回复]
- @Sanmosa、SCP-2000:改為2019年7月21日元朗白衣人毆打市民事件又如何?--KMB-ATENU139(Talk) 2019年7月22日 (一) 10:57 (UTC)[回复]
- 不可。如果说白衣人打黑衣人事件也会很怪。--Cohaf(talk) 2019年7月22日 (一) 11:03 (UTC)[回复]
- (-)反对:現時標題「2019年7月元朗襲擊事件」已經足夠,各大傳媒也採這標題。Silvermetals(留言) 2019年7月22日 (一) 16:52 (UTC)[回复]
- (-)反对:標題過長而且有淡化本次事件嚴重程度的傾向。——約克客(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11:04 (UTC)[回复]
本条目不太准确,建议做如下修改:
2019年七月乡民奋起抗击黑衫暴力分子事件
这一年以修例为名,在政府撤回修例后依然变本加厉实行暴力破坏的黑衫暴力分子入侵元朗,遭到白衫乡民的奋力反抗。臉蒙面罩、眼戴墨鏡以掩飾身份並非法襲擊立法會并威脅其他與其意見不同的良好公民,導致元朗本地鄉民不得已而發起的自救活動保衛鄉裏。由于黑衣暴徒非法襲擊立法會和咬斷警官手指的行為已經無可爭議,嚴重越過了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界限,元朗無辜鄉民在警察無法控制黑衣暴徒事態的情況下,不得已只能自發組織包圍鄉裏。
據坊間流傳的照片,黑衣暴徒在街頭接受不明組織財物支持以制造動亂的照片數量非常之多,其性質與英國倫敦匪幫分子制造2011動亂和法國黃馬甲匪幫分子2018動亂非常相似。 CS Londoner(留言) 2019年7月26日 (五) 02:02 (UTC)[回复]
- 討論頁不是個人網誌或論壇。--Uranus1781(留言) 2019年7月26日 (五) 02:2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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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在英文維基中被要求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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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事件的條目,在英文維基中被要求與2019 Hong Kong anti-extradition bill protests合拼,而且是快速合併(speedily merged),若果沒甚麼人作聲,相信很快就會被合併,被關注的程度就會大跌。大家若關心此事,請到那邊的討論中發表一些意見。連結在此,謝謝--Angelalive(留言) 2019年7月23日 (二) 06:50 (UTC)[回复]
- (*)提醒跨维基拉意见英语维基百科非常反对,尽量低调一些。但是还是希望有人可以去给于意见,我不管英语维基,所以就不去了,去了也会被说SPA,请谅解。--Cohaf(talk) 2019年7月23日 (二) 09:2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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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名:「2019年7月元朗襲擊事件」→「元朗襲擊事件」
維基命名原則是不要水晶球,目前一般傳媒都是用「元朗襲擊事件」或「元朗暴力事件」,而由於「未來」還未有發生,若未來再次有襲擊事件才需要如此詳細展述。
例子可參見光復上水,2016年搞了一次,2019再搞了一次,只需要2019年移動就可以,並將兩次加括號表示。只要無歧義的話,前面的日期和年份是可以省略的。直至再有下一次,才需要移動並加上消歧義頁
由於目前尚未發生第二次,假設:
- 未來沒有第二次,那就維持「元朗襲擊事件」
- 假如明年再發生,便移動至 元朗襲擊事件 (2019年)跟(2020年)
- 假如今年9再發生,便移動至 元朗襲擊事件 (2019年7月) 跟(2019年9月)
- 假如今月28號再發生,便移動至 元朗襲擊事件 (2019年7月21日) 跟(2019年7月28日)
再未知的未來,是不能水晶球的,這是維基百科的命名原則。什麼叫可知的未來,就是已經確定每隔一段時間會舉辦/或已安排即將舉辦的活動。--JK~搵我 2019年7月23日 (二) 16:46 (UTC)[回复]
(~)補充關於是否恐襲的說法,我個人是贊成的,但由於爭議性仍非常大,建議繼續討論並觀望媒體使用的變化或哪個是最常用。但目前將條目名稱簡化是無甚爭議的,亦沒有什麼討論空間,因為維基百科的命名常規本來就是使用最簡潔而符合基本命名規則的名稱。--JK~搵我 2019年7月23日 (二) 17:02 (UTC)[回复]
- (-)反对:社會輿論是襲擊在近期很有機會再度發生,而且既然條目名稱已經這樣定了就不宜移動到沒有年月的名稱,這樣移來移去很麻煩。산모사 DC17FLC 2019年7月23日 (二) 23:45 (UTC)[回复]
- (!)意見就算很有機會,但事實上尚未發生。我也很有機會跟蔡英文結婚,但事實上還沒發生,所以可以建一個「FLS君和蔡英文結婚典禮」條文嗎?--Fls81245 ♪呢喃的歌聲♫ 2019年7月24日 (三) 02:24 (UTC)[回复]
- 元朗襲擊太過廣泛,元朗也肯定不止這一次襲擊(我不相信過往沒有任何稱得上襲擊的事件)。--【和平至上】💬📝 2019年7月25日 (四) 05:39 (UTC)[回复]
- (-)反对:閣下提出的數個假設方案其實都可以被沒壞別修推倒,而且近期事件發展和社會輿論顯示元朗很可能會再度有襲擊事件發生,不妨等整個事件告一段落之後再進行討論。 -- 阿万音鈴羽 (不接受任何ping | 如有急事煩請留言)2019年7月25日 (四) 17:36 (UTC)[回复]
- 在下最初版本就是「元朗暴力事件」,後來不知何人改了。 ——CommInt'l(留言) 2019年7月25日 (四) 18:51 (UTC)[回复]
- 這標題也太不嚴謹了吧?元朗的搶劫案其實也可以是元朗暴力事件。--【和平至上】💬📝 2019年7月27日 (六) 03:06 (UTC)[回复]
- 應該改名為7.21元朗站襲擊事件,比較多媒體使用該名稱--Wpcpey(留言) 2019年8月24日 (六) 14:53 (UTC)[回复]
- 事實證明我的方案是正確的,本來維基就有水晶球原則,你們這群反對者若是經驗尚淺,我會諒解,但既然都知道沒壞別修,那麼居然還能投出反對票,可笑可笑。--JK~搵我 2019年12月3日 (二) 18:37 (UTC)[回复]
建議改名:“2019年7月元朗襲擊事件”→“2019年7月21日元朗襲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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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元朗襲擊事件” → “2019年7月21日元朗襲擊事件”:以年月日來命名似乎已成常規,如2019年8月31日太子站襲擊事件、2019年8月25日香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遊行、2019年9月7日香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示威。--Jonashtand(留言) 2019年9月28日 (六) 17:48 (UTC)[回复]
- (+)支持,反送中運動中不少事件都是以日期來命名,例如612、616、721、811、831。--英秀一心(留言) 2019年9月29日 (日) 02:28 (UTC)[回复]
- (-)反对:這種名稱太長了。既然要改,就該改成「元朗車站襲擊事件」,這樣簡單明瞭,而且方便讀者搜尋。--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9年10月6日 (日) 06:21 (UTC)[回复]
- (+)支持同上上 --UsFTBu3TR(留言📩) 2019年10月13日 (日) 16:58 (UTC)[回复]
- (+)支持:(▲▲▲)同上上上。nDeeee (◔౪◔) (´,,•ω•,,)♡ 2019年10月20日 (日) 03:43 (UTC)[回复]
- (+)支持:大多媒體已經使用該名稱--Wpcpey(留言) 2019年10月31日 (四) 13:58 (UTC)[回复]
- @Wpcpey、Cypp0847、UsFTBu3TR、Tenbeens、英秀一心、Jonashtand: 依共識,已進行移動。--SCP-2000(留言) 2019年10月31日 (四) 15:5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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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名:“2019年7月21日元朗襲擊事件”→“元朗車站襲擊事件”
“2019年7月21日元朗襲擊事件” → “元朗車站襲擊事件”:詳見此討論。-- 天秤P Iūstitia*Spēs~☆ 2019年11月13日 (三) 12:52 (UTC)[回复]
2020年8月
請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20年10月#有關元朗襲擊事件進行討論。 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8月27日 (四) 11:16 (UTC)[回复]
為何File:Lau Chun Kong Ryan get hurt in 2019 Yuen Long attack.jpeg能在共識保留的情況下被「1人指控」刪除?
這是有關柳俊江在721事件中被打爆頭血流披面的圖片。2020年9月2日結束的原存废讨论中,6位維基人參與討論,討論結果為「保留」。僅僅一日後,即2020年9月3日,檔案被Wcam提交至「存廢覆核請求」,在僅憑1位維基人的提交,沒有其它用戶的討論便在9月10日將檔案刪除。請問這是正常維基的流程嗎?照我的理解,若檔案提刪結果為保留,認為應刪除檔案者理應再次提刪並將討論時間延長,在討論中表達刪除的觀點,而非急促地走「存廢覆核請求」流程。由於在頁面上沒有貼上模版引導維基人至相關「存廢覆核請求」討論,很多維基人甚至不知道有此討論的存在。而且,在上一次討論的共識為大部分維基人認為理應保留的情況下,下一次提刪的要求亦應要等待一段時間。個人認為,File:Lau Chun Kong Ryan get hurt in 2019 Yuen Long attack.jpeg的被刪除,經過的流程是不合理、刻意為之的。--D7CY689(留言) 2020年9月12日 (六) 19:30 (UTC)[回复]
- 投票不能代替討論,即使多票保留,如理據站不住腳一樣可移除。 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0年9月12日 (六) 23:08 (UTC)[回复]
- @D7CY689: 如認為結果不當,請至WP:DRV提出。--SCP-0000(留言) 2020年9月13日 (日) 06:45 (UTC)[回复]
- 各位,我申請了存廢覆核請求,詳情見此--D7CY689(留言) 2020年9月19日 (六) 04:22 (UTC)[回复]
- 在提交存廢覆核的一日後(即2020年9月20日),我僅有英文與數字的用戶名稱被指控侵犯了政治人物,相信我的戶口很快會被封殺,各位再見。--D7CY689(留言) 2020年9月24日 (四) 06:57 (UTC)[回复]
很遺憾,兩張對於七二一事件很重要的圖片,也被多數服從小數的流程刪除了
很可惜,兩張圖片,File:721 riot police ignore white shirt thugs with wooden stick.png和File:Lau Chun Kong Ryan get hurt in 2019 Yuen Long attack.jpeg,也就是警察協助打人者持棍指嚇拍攝者以及柳俊江被打爆頭向流披面的圖片,在共識為保留的情況下被刪除了。對於檔案違反維基方針的指控,已經被有理有據地駁回,但刪除的準則是手執刪除大棍的管理員以「我說違反了就是違反了」的手法,一言堂地、霸道地刪除了檔案,漠視共識之餘對有理據的解釋毫不理採(漠視解釋並鸚鵡學舌地重覆「檔案『明顯』違反了WP:NFCC#1」)。若果自己支持的意見為大多數,則理直氣狀地刪除自己不順眼的檔案;若共識與己不合,則「這裏不是投票的地方」。老實說,我覺得十分荒謬,基本上以後甚麼也不用討論了。不過站在荒謬的土地上,看到荒謬也是註定的了,這是沒辦法的。若這兩個檔案討論被封存之時我的帳戶尚未被封禁(看情況也應該快了),也許我能幫忙將兩個檔案當時的討論連結存放於此方便大家查閱。對於管理員霸道的行事手法,目前沒有適當的措施制約,這是大家需要時刻緊記的現況,對於開始崩壞的制度不能掉以輕心。有相同看法的維基人,也許有機會時要向維基基金會反映中文維基的具體情況,以期中文維基狀況惡化的速度能稍援。--D7CY689(留言) 2020年9月28日 (一) 20:19 (UTC)[回复]
只想講,英文維基情況一樣那麼糟糕,所以近年愈來愈少人參與維基百科。也許是要維基基金會全面改革,才能有效解決問題。不過更令人失望的是大多用戶根本不在乎該圖片是否存在。--Wpcpey(留言) 2020年9月29日 (二) 00:09 (UTC)[回复]
遺憾曲折未止,建議如不嫌棄可先存取粵維。另期各位,多留意含粵維在內的其他計劃之檔案存續。——約克客(留言) 2020年9月29日 (二) 13:33 (UTC)[回复]
- 很高興,兩張具有版權的圖片都被依照方針刪除了,使維基百科不會出現人多就能隨意違反方針的亂局;也再次證明AfD和DRV不是以投票決定結果。如果你認為是中文維基百科的問題,不妨試試將圖片上傳到禁止非自由版權圖片的日語維基百科,看看你是不是也會說是制度崩壞。--【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9月29日 (二) 17:04 (UTC)[回复]
有關元朗襲擊事件
本主題或以下段落文字,移動自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执行者:Jimmy-bot(留言) 2020年10月1日 (四) 16:14 (UTC)。[回复]
我認為先前元朗襲擊事件有嚴重不中立的問題,故作修改,卻遭到多人輪番回退,故希望就以下事項尋求社群共識。--【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8月27日 (四) 10:25 (UTC)[回复]
- @Streetdeck、Uranus1781、Wpcpey、英秀一心、Cypp0847:通知最近活躍的編者。 【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8月27日 (四) 10:30 (UTC)[回复]
建議善用{{比較條文}}模板。(我知道這是方針討論用,但我認為可以借用…吧?)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8月27日 (四) 11:20 (UTC)[回复]
- 直接放差異連結吧:[28]。--【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8月27日 (四) 11:36 (UTC)[回复]
- 我認為你上傳的直播截圖畫質參差,實在看不到你所指的「有人在閘內以滅火器襲擊白衣人」。你可以重新再上傳嗎?- Ohlittlewriter 香港政治專題 2020年8月27日 (四) 11:59 (UTC)[回复]
- @Ohlittlewriter:看到的,而且TVB也有說過--Cyril Yoshi (留言信箱) 前來簽名吧! 入維半週年紀念 2020年8月27日 (四) 13:54 (UTC)[回复]
- @Cyril Yoshi:滅火器在哪個位置?另外,「TVB說過」不是支持這張圖片的理由。- Ohlittlewriter 香港政治專題 2020年8月27日 (四) 14:52 (UTC)[回复]
- 以滅火器襲擊是指向對方噴出滅火器內的粉末/氣體。如果你認為有問題可以修改。--【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8月27日 (四) 15:34 (UTC)[回复]
- 我認為你上傳的直播截圖畫質參差,實在看不到你所指的「有人在閘內以滅火器襲擊白衣人」。你可以重新再上傳嗎?- Ohlittlewriter 香港政治專題 2020年8月27日 (四) 11:59 (UTC)[回复]
- (!)意見:背景「研究組織犯罪的專家盧鐵榮」整段內容屬於個人評論的揣測性內容,欠缺實質證據,而且只是一家之言,沒有任何其他媒體採納,違反WP:NOT,應該予以刪減或者刪除該段內容。-日月星辰|留言簿 2020年8月28日 (五) 14:26 (UTC)[回复]
- WP:DUE,刪除可使觀點比重不平衡。--Cmsth11126a02(留言) 2020年8月28日 (五) 15:14 (UTC)[回复]
- 我倒認為加入極度少數觀點才是違反WP:DUE。--【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9月6日 (日) 09:54 (UTC)[回复]
- WP:DUE,刪除可使觀點比重不平衡。--Cmsth11126a02(留言) 2020年8月28日 (五) 15:14 (UTC)[回复]